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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瑞弘达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杨龙涉嫌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一案一审宣判
2018-05-04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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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发布时间:2017-12-28 15:01

日前,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宁夏瑞弘达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龙涉嫌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宁夏瑞弘达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6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单位宁夏瑞弘达医药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杨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1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杨龙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单位宁夏瑞弘达医药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300000元。详情请点击前往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javascript:void(0);/*1525397756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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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